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铁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产品制造企业。从中国境外进口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企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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