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铁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产品制造企业。从中国境外进口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视为生产企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