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实施监督管理,国家铁路局设立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铁路局的规定参与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

国家铁路局及其设立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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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