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对其已销售的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