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国家铁路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