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召回缺陷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产品存在本办法所称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使用企业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生产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召回缺陷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产品存在本办法所称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使用企业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