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未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国家铁路局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情节较轻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5%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5%~8%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8%~10%的罚款,并吊销生产企业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未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国家铁路局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情节较轻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5%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5%~8%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8%~10%的罚款,并吊销生产企业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