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