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召回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交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国家铁路局根据召回的实际效果,决定是否要求生产企业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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