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召回实施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对确定召回的缺陷产品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