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召回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专业技术机构调查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并且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国家铁路局应当责令生产企业召回。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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