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召回实施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将召回计划报备国家铁路局。已备案的召回计划调整时应当重新报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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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