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条第三章 召回实施第二十条生产企业应当将召回计划报备国家铁路局。已备案的召回计划调整时应当重新报备。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