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召回实施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企业协商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缺陷产品分布情况及拟召回数量;
(二)停止制造、销售、进口、使用缺陷产品的情况;
(三)消除缺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方案;
(四)预期达到的工作目标和消除缺陷的效果;
(五)召回的阶段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六)召回实施过程中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必要的应急措施;
(七)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总结报告和消除缺陷效果评估的时间安排;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其他相关内容。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