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召回实施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并通知使用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可能对铁路运输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企业协商共同采取应急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召回实施
生产企业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并通知使用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可能对铁路运输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企业协商共同采取应急措施,确保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