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召回实施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并通知使用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可能对铁路运输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企业协商共同采取应急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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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