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产品缺陷调查

第十三条

产品缺陷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

(二)是否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

(三)是否已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四)虽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验、检测、试验和论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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