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产品缺陷调查
第十三条
产品缺陷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
(二)是否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
(三)是否已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四)虽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验、检测、试验和论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产品缺陷调查
产品缺陷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
(二)是否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
(三)是否已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四)虽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验、检测、试验和论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