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产品缺陷调查

第十一条

使用企业获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运输安全,并向生产企业通报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情况。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开展缺陷调查,生产企业未及时开展缺陷调查的,使用企业可以向国家铁路局反映。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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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