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条第二章 产品缺陷调查第十条生产企业经调查确认其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将调查结果通知使用企业,并报国家铁路局。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