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注册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其推荐注册的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 (二)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 (三)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五)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 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提供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等。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