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注册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 (一)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通过海关总署等效性评估、审查; (二)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设立并在其有效监管下; (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生产和出口,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符合海关总署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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