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撤销其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因企业自身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在进境检验检疫中被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情节严重的; (三)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重大问题,不能保证其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 (四)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注册要求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的; (六)拒不配合海关总署开展复查与事故调查的; (七)出租、出借、转让、倒卖、冒用注册编号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