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海关总署发现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再符合注册要求的,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企业食品进口。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的企业被暂停进口的,主管当局应当监督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符合注册要求的书面声明。 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的企业被暂停进口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和符合注册要求的书面声明。 海关总署应当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恢复相关企业食品进口。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