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并予以公布: (一)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 (二)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三)不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要求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注册管理
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并予以公布: (一)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 (二)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三)不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