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并予以公布: (一)未按规定申请延续注册的; (二)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 (三)不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要求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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