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包括: (一)延续注册申请书; (二)承诺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声明。 海关总署对符合注册要求的企业予以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延长5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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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