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贮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