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事项变更信息对照表; (二)与变更信息有关的证明材料。 海关总署评估后认为可以变更的,予以变更。 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在华注册编号自动失效。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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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