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注册管理第十八条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是否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情况开展复查。评审组由2名以上评估审查人员组成。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