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注册管理

第十八条

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是否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情况开展复查。评审组由2名以上评估审查人员组成。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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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