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注册条件与程序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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