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注册条件与程序
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评审组由2名以上评估审查人员组成。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协助开展上述评估审查工作。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注册条件与程序
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评审组由2名以上评估审查人员组成。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协助开展上述评估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