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注册条件与程序

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评审组由2名以上评估审查人员组成。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协助开展上述评估审查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