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企业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管理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