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单位在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