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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