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单位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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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