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 第九十九条独立法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九条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1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1年以上5年以下。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