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1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1年以上5年以下。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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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