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签署虚假公估报告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从业2年以上5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5年以上10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公估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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