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二)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三)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二)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三)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