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估人出具虚假公估报告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停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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