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未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二)违反规定动用职业风险基金或者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三)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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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