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估人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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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