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 第八十七条独立法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七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保险公估人未按规定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