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四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公估业务,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六条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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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