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估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拖延、转移或者藏匿; (二)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保险公估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一)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伪造、拖延、转移或者藏匿; (二)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