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八十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估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二)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规定; (三)业务经营是否合法; (四)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五)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是否及时、完整和真实; (六)内控制度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设立及管控分支机构是否符合规定; (八)聘用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九)是否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 (十)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十一)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况; (十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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