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七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公估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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