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 第七十八条独立法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公估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