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九条

第四章 市场退出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对不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保险公估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外公示其经营异常信息。对年度报告事项未达到监管要求的保险公估机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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