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
第四章 市场退出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估人应当在5日内注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受到停止从业行政处罚的; (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三)保险公估人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市场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估人应当在5日内注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受到停止从业行政处罚的; (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三)保险公估人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