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八条

第四章 市场退出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估人应当在5日内注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受到停止从业行政处罚的; (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三)保险公估人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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