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七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串通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人,骗取保险金; (三)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四)虚开发票、夸大公估报酬金额。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二)串通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人,骗取保险金; (三)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四)虚开发票、夸大公估报酬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