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一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六十一条
保险公估人建立职业风险基金的,应当按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缴存,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加的,应当相应增加职业风险基金数额;保险公估人职业风险基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风险基金。 保险公估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足额缴存职业风险基金。保险公估人的职业风险基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或者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险公估人动用职业风险基金须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