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 第五十六条独立法条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三章 经营规则第五十六条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职。保险公估报告中涉及赔款金额的,应当指明该赔款金额所依据的相应保险条款。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