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估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保险公估人应当根据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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