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估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客户告知书应当至少包括保险公估人的名称、备案信息、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基本事项。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保险公估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并在开展业务时向客户出示。 客户告知书应当至少包括保险公估人的名称、备案信息、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基本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