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五十二条

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公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保险公估人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公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公估结果情形的,保险公估人有权解除合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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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