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五十二条
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公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保险公估人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公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公估结果情形的,保险公估人有权解除合同。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公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保险公估人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 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公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公估结果情形的,保险公估人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