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估人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对公估信息保密、合理使用等其他事项。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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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五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